监督寓居适用的条件
国夷易近法院、监督件国夷易近审查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适宜拘捕条件,寓居有如下天气之一的适用立功怀疑人、原告人,监督件可能监督寓居:
(一)患了严正疾病、寓居生涯不能自理的适用;
(二)有身概况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主妇;
(三)系生涯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哺育人;
(四)因为案件的非凡状态概况规画案件的需要,接管监督寓居措施加倍适量的监督件;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寓居需要接管监督寓居措施的适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督件国夷易近法院、寓居国夷易近审查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适宜拘捕条件,适用有如下天气之一的监督件立功怀疑人、原告人,寓居可能监督寓居:
(一)患了严正疾病、适用生涯不能自理的;
(二)有身概况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主妇;
(三)系生涯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哺育人;
(四)因为案件的非凡状态概况规画案件的需要,接管监督寓居措施加倍适量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接管监督寓居措施的。
对于适宜取保候审条件,但立功怀疑人、原告人不能提出保障人,也不缴纳保障金的,可能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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