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有哪些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劳动案件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推广、监察变更、大队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受理争议;
(三)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劳动去职发生的监察争议;
(四)因使命光阴、劳动休假、大队社会保险、受理福利、劳动培训以及劳动呵护发生的监察争议;
(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大队经济抵偿概况抵偿金等发生的受理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救命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境内的监察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大队争议;
(二)因订立、推广、变更、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争议;
(三)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使命光阴、劳动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呵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概况抵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余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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