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违法提供进口退税凭证罪的存案规定
违法提供进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进口退税凭证罪是国刑供进指海关、商检、法对法提外汇打点等国家机关使命职员违背国家规定,于违在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口退进口收汇核销单等进口退税凭证的税凭使掷中掏私做弊,致使国家福利蒙受严正损失的证罪行动。
涉嫌如下天气之一的存定,应予存案:
1.为询私情、案规私利,国刑供进违背国家规定,法对法提伪造资料,于违瞒哄状态,口退平心而论,税凭提供不真正的证罪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收汇核销单等进口退税凭证,存定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做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备索取、收行贿赂概况其余卑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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