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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实用

来源:头一无二网 编辑:百科 时间:2024-10-17 19:25:06

“以房抵债”指的房抵便是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经第三人拥护的第三人所有的衡宇折价归债务人所有,用于归还债务的债协行动。

江苏省高院团聚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动的议否效力成果主要表白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归还期以前告竣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一,该协议具备保障债务实现的实用指标,债务人如以债务人违背以物抵债的房抵约定而要求不断推广以物抵债协议概况对于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国夷易近法院应接管其诉讼恳求。债协但经国夷易近法院释明,议否当事人变更诉讼恳求,实用要求不断推广原债务债务条约的房抵,国夷易近法院应该不断审理;

第二,债协若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清晰约定在债务归还期届满时应妨碍清理,议否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实用但该约定不患上坚持其余债务人;

第三,房抵当事人在债务未届归还期以前约定以衡宇或者土地等不动产妨碍抵债,债协并清晰在债务归还后可能回赎,议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据约定已经规画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动适宜让与保障的特色,因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务人如依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国夷易近法院应不予反对于。

2.债务归还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第一,告竣以物抵债协议后,在尚未规画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推广抵债协议,债务人要求不断推广抵债协议概况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属自己的,国夷易近法院应接管其诉讼恳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不断推广原债务债务条约的,国夷易近法院应该不断审理;

第二,告竣以物抵债协议而且规画了物权转移手续,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实用的,国夷易近法院不予反对于。但如当事人一方觉患上抵债行动具备夷易近法典规定的可作废天气的,可能依法恳求国夷易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废;

第三,债务人在债务归还期届满后经由以物抵债协议取患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担当标的物瑕疵保障责任的,国夷易近法院可参照夷易近法典对于交易条约的相干规定妨碍解决。

【法律依据】

《夷易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典质权人在债务推广期限届满前,与典质人约定债务人不推广到期债务时典质工业归债务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典质工业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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