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消防机关、法第总体、条规企业、消防事业等单元应该推广如下消防牢靠职责:
(一)落实消防牢靠责任制,法第拟订本单元的条规消防牢靠制度、消防牢靠操作规程,消防拟订灭火以及应急散漫预案;
(二)遵照国家规范、法第行业规范配置装备部署消防配置装备部署、条规工具,消防配置消防牢靠符号,法第并定期机关魔难、条规培修,消防确保残缺实用;
(三)对于修筑消防配置装备部署每一年至少妨碍一次周全检测,法第确保残缺实用,条规检测记实应该残缺精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散漫通道、牢靠进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适宜消防技术规范;
(五)机关防火魔难,实时消除了火灾隐患;
(六)机关妨碍有针对于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余消防牢靠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消防法》十六条 机关、总体、企业、事业等单元应该推广如下消防牢靠职责:(一)落实消防牢靠责任制,拟订本单元的消防牢靠制度、消防牢靠操作规程,拟订灭火以及应急散漫预案;(二)遵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配置装备部署消防配置装备部署、工具,配置消防牢靠符号,并定期机关魔难、培修,确保残缺实用;(三)对于修筑消防配置装备部署每一年至少妨碍一次周全检测,确保残缺实用,检测记实应该残缺精确,存档备查;(四)保障散漫通道、牢靠进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适宜消防技术规范;(五)机关防火魔难,实时消除了火灾隐患;(六)机关妨碍有针对于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余消防牢靠职责。单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元的消防牢靠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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