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批注权属于
宪法是国宪我国根基法,我国有批注宪法的机关是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运用:批注宪法,批注监督宪法的权属实施。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七条,国宪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运用如下权柄:(一)批注宪法,批注监督宪法的权属实施(二)拟订以及更正除了应该由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拟订的法律之外的其余法律(三)在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散会时期,对于天下国夷易近代表大会拟订的国宪法律妨碍全副填补以及更正,可是批注不患上同该法律的根基原则相矛盾(四)批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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