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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律对于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度

来源:头一无二网 编辑:时尚 时间:2024-10-16 22:14:09

一、公法倡导人持有的律对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树之日起一年内不患上转让。于股

二、份转公司董事、限度监事、公法低级打点职员应该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律对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换状态,在任职时期每一年转让的于股股份不患上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患上转让。

三、份转国家股的限度转让须遵照法律、行政规定的公法规定规画。

四、律对除了法定天气外,于股公司不患上为本公司股份的份转受让人,不患上负责本公司的限度股票作为典质权的标的。

五、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患上转让股份。依据《公法律》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旬日内概况公司决定调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患上妨碍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注销。可是,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注销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交易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功能国家无关规定。

【法律依据】

《公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倡导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树之日起一年内不患上转让。公司果然刊行股份前已经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患上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低级打点职员应该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换状态,在任职时期每一年转让的股份不患上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患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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