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不予受理的天气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魔难有如下天气之一的刑诉,法院不予受理:
一、予受立功已经过刑规定则的天气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原告人诞生的刑诉;
三、原告人上涨不明的予受;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畛域的天气;
五、自诉人撤诉后,刑诉就对于立事实又看护的予受,但因证据缺少而撤诉的天气除了外;
六、经国夷易近法院救命了案后,刑诉自诉人反悔,予受就对于立事实再行看护的天气;
七、夷易近事案件了案后,刑诉自诉人就对于立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予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天气有如下天气之一的,不查究刑事责任,曾经查究的,应该作废案件,概况不起诉,概况妨碍审理,概况宣告无罪:
(一)情节清晰重大、危害不大,不觉患上是立功的;
(二)立功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四)遵照刑法看护才解决的立功,不看护概况撤回看护的;
(五)立功怀疑人、原告人诞生的;
(六)其余法律规定免予查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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