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从业职员在未从业前持有的股票的应该如那解决?
《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职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注销结算机构的交易决从业职员、证券监督打点机构的从业持使命职员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必然退出股票交易的业前应该其余职员,在任期概况法定限期内,那解不患上间接概况以假名、证券职借他人名义持有、交易决交易股票,从业持也不患上收受他人赠予的业前应该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职员时,那解其原已经持有的证券职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交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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