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招标法中的招标保障金是怎么样规定的
《招招标法》对于保障金的招招中的招标规定如下:
1.第2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障金的标法保障,招标保障金不患上超过招标名目估算价的金样2%。招标保障金实用期应该与招标实用期不同。规定依法必须妨碍招标的招招中的招标项指标境内招标单元,以现金概况支票方式提交的标法保障招标保障金应该从其根基账户转出。招标人不患上调用招标保障金。金样
2.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如约保障金的招招中的招标,中标人应该遵照招标文件的标法保障要求提交。如约保障金不患上超过中标条约金额的金样10%。
3.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招招中的招标比例收取招标保障金、如约保障金概况不遵照规定退还招标保障金及银行同期贷款老本的标法保障,由无关行政监督部份责令更正,金样可能处5万元如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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