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条约必须要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劳动条约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条约应该具备如下条款:
(一)用人单元的劳动称说、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概况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条约姓名、住址以及居夷易近身份证概况其余实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条约期限;
(四)使命内容以及使命地址;
(五)使命光阴以及劳动休假;
(六)劳动报答;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呵护、必须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具备规定规定应该纳入劳动条约的劳动其余事变。
条约相关文章:
栏目分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