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留置势力用条件
承揽人的承揽留置势力用条件为:
(1)定做人无公平理由不推广支出报答、资料费等用度。留置
(2)承揽人正当占有本承揽条约的势力使命成果。
【法律依据】
《条约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用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出报答概况资料费等价款的承揽,承揽人对于实现的留置使命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势力除了外。(《条约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夷易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用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出报答概况资料费等价款的承揽,承揽人对于实现的留置使命成果享有留置权概况有权拒决绝付,可是势力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了外。(《夷易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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